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4.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灾难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大疾病的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关系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提供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关系证明。
5.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本市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或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非本市户口职工,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所有申报提取材料均需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或《工伤鉴定结论通知》或《劳动能力鉴定表》,所有申报提取材料均需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以上所有申报提取材料均需验原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