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房价总额30% 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自建房的,实行建设单位项目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先向中心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行办理提取手续。
(3)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提供:
⑴项目备案报告,说明前期准备情况、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销(预)售计划等,确认项目的真实有效。
⑵相关部门对该房屋所属项目的批复文件。
(4)购房职工办理提取:
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房价总额30% 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单位自建房,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房价总额30% 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房屋应交差价款总额30% 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4、购买其他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5、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翻建、大修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6、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建造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自筹资金证明。
7、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在90㎡以下且需要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8、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需提供生效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以上提取要件除单位介绍信收原件外,其余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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