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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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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兰州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兰州公积金提取要什么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本情形分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异地购房。

1.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申请资料: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 的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本条所称购房税务票据是指购买住房时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含有计税依据的税务票据。若因免税无法提供税务票据的,可出具免税证明材料。如因免税无法确定房款总价的,可在确定免税事实后出具该房屋的全额付款凭证用于核定房款总额。本操作规程提取情形中的购房税务票据均按本规定执行)。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2.在本市购买保障房

申请资料: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提供购房合同、房款总额20% 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申请资料: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前已向兰州公积金中心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票据、不动产抵押登记收件收据。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4.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申请资料: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补充协议)为要件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需补交差价款20% 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在补交拆迁安置房差价款时,如果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抵顶差价款的,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作为要件中的付款凭据。

5.在本市以租代购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

申请资料:与单位签订的公寓房、周转房以租代购协议、房款总额 20% 以上的交款票据。协议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6.异地购房

申请资料: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须提供:购房合同(不包括存量房买卖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20% 的首付款凭证;以《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购房资料必须能够通过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官方渠道(官方网站、APP、微信公众号)查证,或通过向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函询、“跨省通办”渠道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不能查证核实的不予办理。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7.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申请资料: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具有建房所在地户籍的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口簿、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或报建批复、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如果户籍或土地登记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具有建房所在地户籍的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口簿、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如果户籍或土地登记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8.在本市大修自住房屋

申请资料:职工本人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 级或 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清册、收款凭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申请资料:

(1)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还款期内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兰州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全部还清后提取的,持身份证直接办理。

(2)偿还本中心以外的其他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由审批人员通过住建部平台查验或向发放该笔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后办理。

(3)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式个人征信报告(详细版本)。还清贷款后提取时,如征信报告不显示还清贷款详细信息及还清日期的,还须提供还清贷款的凭证。

以上购房贷款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申请资料:

(1)在本市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须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当年全额租金票据。租赁合同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2)在本市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须提供: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无房证明由兰州市各级不动产管理部门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区、县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单身职工须签署《单身职工婚姻状况承诺》。

(四)离休、退休的

申请资料: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的凭身份证直接办理。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申请资料: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申请资料:

(1)由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业务,且职工账户余额不超过 5 万元(含 5万元,不含未计利息)的,提取人现场签署《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承诺书》(见附件4,不再重复签署《提取业务承诺书》,下同),提供身份证,另须提供: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死亡职工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人民法院宣告职工死亡文书等任意一项)。

(2)由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业务,且职工账户余额超过 5万元的,办理提取业务时由提取人现场签署《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承诺书》,提供身份证,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定提取人为已故职工全部财产继承人或住房公积金专项财产继承人的证明材料(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死亡职工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人民法院宣告职工死亡文书任意一项)。

(3)除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外的其他财产继承人办理提取业务的,不论余额多少,均须按上述第(2)款规定提供申请资料。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申请资料: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1-4级《残疾人证》或各级人社部门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达 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为“封存”,且未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的,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转入兰州公积金中心开设的 “集中封存单位”账户统一管理,停缴达 6个月以上,且未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的,凭身份证直接办理,不再提供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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