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住房安置的:《房屋征收协议》、《一年内的结算收据》。
2、采用货币补偿自行购买住房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一年内的购房资料》。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时间: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咨询服务:
1,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
联系电话:0538-6278908
2,泰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538-8095583
3,岱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538-3328088,3328066
4,新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538-7262676
5,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538-3283291
6,宁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538-5637969,561296
7,东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538-2822142,2830927
8,新矿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538-7829517
9,肥矿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538-351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