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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温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使用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表》《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委托银行开设的个人银行借记卡4份材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租购并举方式解决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退休年龄,从事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或雇工以及其他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温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温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租购并举方式解决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退休年龄,从事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或雇工以及其他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及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