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申请终止支付租赁住房房租约定提取的,须先行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解约手续。详见正文。
职工申请终止支付租赁住房房租约定提取的,须先行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解约手续。
(一)办理条件
职工已办理签约手续,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终止约定提取的。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试点区域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服务水平,服务长三角区域内人才流动、产业发展,支持职工租房需求,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示范区执委会发〔2022〕12号),创新试点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内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在上海市青浦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上海市公积金租赁提取条件;在嘉兴市嘉善县无自有住房,且在嘉兴市嘉善县区域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上海公积金支付异地房租。
申请人在上海市青浦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上海市公积金租赁提取条件;在嘉兴市嘉善县无自有住房,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兴市嘉善县)跨区域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上海公积金支付异地房租。
政策依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
试点区域为:

小伙伴们租房的时候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公积金提取指南吧。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且租住住房的职工
办理材料
(一)租住商品住房

现在大连无自住住房且租住房屋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房租,其中缴纳租用商品房的房租需要什么材料呢?最高提取金额是多少?
(1)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户口本

不能网上办理,需要持身份证、《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房租授权、承诺书(试点版)》材料预约前往指定银行网点办理。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要件材料预约前往指定银行网点办理→银行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至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此后每月按照约定时间自动转账。
办理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与民政部门联网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杭州发布了《关于完善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通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拱墅区符合条件的可以无房租赁提取多少钱?详细内容请看全文。
提取额度:2250元/月;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的,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按实际已支付的房租提取
提取次数: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同一租赁期已按限额标准办理提取的,不再补办与实际租金差额部分的提取。
所需材料:按限额标准提取的,无需提供材料,无房情况具体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数据查询结果为准;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申请按实际已支付房租提取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上海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江苏苏州市吴江区房屋租赁费用。
解答:符合一定提取条件,在江苏租房可以提取上海公积金支付房租,具体条件如下:
1、申请人或配偶在江苏苏州市吴江区租赁住房,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2、在上海市青浦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青岛市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房租缴纳,提取办理指南请看正文
办理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上海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浙江嘉兴房屋租赁费用。
解答:符合一定提取条件,在浙江租房可以提取上海公积金支付房租,具体条件如下:
1、申请人或配偶在浙江嘉兴市嘉善县租赁住房,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2、在上海市青浦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在邯郸如果是租住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话,准备好租房合同、缴纳房租的收据、已婚的带上结婚证,未婚的带上单身证明就可以去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将公积金提取出来交房租。
类型一:租住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此情况需准备好这些材料:
(1)租房合同

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发提取。
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发提取。
温州市无房租赁提取业务办理流程(“浙里办”APP)

在“情形选择”—申请人情况请选择“申请人家庭名下无住房的”进行操作


申请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具体条件可详见下文。
申请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纳入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符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等条件的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由为2500元。
1、《关于调整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提取限额的通知》中,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限额的范围是哪些?
答:符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等条件的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由2000元调整为2500元。
2、职工租赁住房属于网签备案范围并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是否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提取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