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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省住建厅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省住建厅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已整理,比如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可提取至账户余额保留百元,但不得超过该住房总房款。

各县(市、区)管理部、本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泉金管〔202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中心研究,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