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烟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烟台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实行贷款额度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一、额度计算标准调整的背景
我市近年来推行了较为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政策,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个贷率呈强劲上升态势,截至2020年底我市公积金使用率达到121%,个贷率达到95%,超出国家规定的85%警戒线,资金流动性风险日益凸显。为了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过高的压力,防控资金流动性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的有关要求,借鉴省内外城市的做法,报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实行贷款额度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二、具体调整内容

烟台个人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二、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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