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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十堰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   提取   房屋

一、销户型提取类型及所需资料:

十堰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职工提取。

所需资料:

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提取人银行账号;

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并且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所需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②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

③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十堰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所需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若缴存状态为封存的职工不需提供);

②户口迁移证明或异地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或出境定居证明;

③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岁的。

所需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5、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半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1)转入集中托管户满半年所需资料:

①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②《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2)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仍未重新就业所需资料:

①下岗失业就业登记证(按失业证失业登记时间算满半年)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6、调离十堰市在外地就业的。

所需资料:

①调令或外地用工合同;

②调入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异地公积金转移接收函》;

③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所需资料:

①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②配偶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夫妻双方结婚证;

④提取人或配偶的银行账号;

⑤《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8、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法院判决、开除、辞职人员的提取。

所需资料:

①法院判决服刑证明(需满一年);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9、法院判决缓刑书、组织人事部门开除处分决定及辞职书提取。

所需资料:

①法院判决缓刑书或组织人事部门开除处分决定或辞职书(需满一年);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生活条件,提取金额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的50% 。

所需资料:

①十堰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②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③《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三、法院划扣提取及所需提供资料。

(一)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

①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个人所有,同时具有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经与住房公积金充分沟通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函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②具体情形: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或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5)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纠纷);

(6)将住房出卖且外出下落不明的;

(7)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8)执行标的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

(9)婚姻、继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给予明确分配且符合提取条件的。

(二)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及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后,才能取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扣划的批复。

(三)人民法院在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批复。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通知后,填报《十堰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划扣审批表》,签出明确意见后,上报中心归集执行科,经中心领导审批后,再由各分支机构通知基层法院划款。

被执行人划扣的住房公积金,划拨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上,并出据收据。

提取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一般程序是:

⑴职工个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领取或在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表、备齐相关资料;

⑵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签名、盖财务章或人事部门章;

⑶职工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和资料;

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

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电话或短信通知职工,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和银行账号(首选建行账号),前台综合柜员下账、开具转账支票;

⑹职工持转账支票到承办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要求及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本人当场办理,由于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现场办理的,可由本人委托其他人代办,代办人携本人身份证办理,办理期限为3至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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