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 ,原则上不高于12% (合计缴存比例为10% 至24% ),这即是说,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顶。
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 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单位为个人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比例超过12% 的部分,将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