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审批表》(可网上下载);
2、基数调整人员花名册(须提供纸质和电子档)。
注意事项
1、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的3倍。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调整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后公布。
3、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4、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其自行申报,并符合本办法上、下限规定,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
5、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及缴存比例的调整年度原则上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