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职工,须持相应提取
手续及“银川住房公积金转帐支取凭证”,到所在单位初审,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提取手续后在“公积金转帐支取凭证”上加盖单位公积金预留印鉴。
第三十条 职工所在单位初审时必须确认提取人的
真实身份,否则由此造成职工公积金被冒领的后果,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工持所在单位盖章的“公积金转帐支
取凭证”及相应的提取手续,到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办理提取。
第三十二条 负责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授权工作人员及业务审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及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核实。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即时办理授权审核;对所提供手续有疑问的提取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答复。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取申请,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十四条 职工提取公积金的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授权后,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
第三十五条 委托银行根据中心审批情况确定是否为提取人办理提取。银行审核原则上应在公积金中心审批后一个工作日完成。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及相应提取手续直接到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办理。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调动工作,住房公积金脱离银川住房公积金管辖范围,在无法办理公积金转移的情况下,可将职工帐户暂时封存。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人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和诈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