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绍兴缴纳了公积金的市民,在购买新建住房、二手房或大修自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见正文。
办理流程:
线下申请:申请人到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贷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窗口递交贷款申请材料。
线上办理:申请人登录浙里办app,搜索【公积金贷款】-点击【在线办理】按要求提交材料进行申请即可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温馨提醒:公积金停缴满5年或者已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请及时办理销户提取,办理方式见正文。
办理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月7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提取操作指南: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温馨提醒:公积金停缴满5年或者已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请及时办理销户提取,办理方式见正文。
办理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月7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提取操作指南:
在绍兴缴纳了公积金的市民,在购买新建住房、二手房或大修自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交申请信息后一般1个工作日内会得到答复,见正文。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异地贷款7个工作日)
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贷款决定,并送达同意贷款短信;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不予贷款原因。
在绍兴缴纳了公积金的市民,在购房或者大修自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设置见正文。
公积金贷款执行利率:
1.公积金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各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
在绍兴连续缴纳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在翻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具体要求见正文。
申请条件:
(一)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六个月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
(二)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人或配偶在长三角地区购房,且在绍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符合提取条件可进行办理,具体期限见正文。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预计1-2天到账,具体请以当地银行实际情况为准
提取条件:
在绍兴连续缴纳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在翻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材料见正文。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证明文件):
(一)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二)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在绍兴连续缴纳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账户状态政策的市民,在翻修建造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见正文。
申请条件:
(一)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六个月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
(二)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人或配偶在长三角地区购房,且在绍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可办理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
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省外购房的,需符合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的条件,才能提取公积金
2.职工与(或)其配偶在长三角地区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职工(及参与提取的配偶)在长三角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门规定,通过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人或配偶在长三角地区购房,且在绍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可办理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
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省外购房的,需符合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的条件,才能提取公积金
2.职工与(或)其配偶在长三角地区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职工(及参与提取的配偶)在长三角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门规定,通过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绍兴缴纳了公积金的市民,在购买新建住房、二手房或大修自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最新规定见正文。
受理条件:
(一)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六个月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
(二)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那么,关于绍兴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方面有什么条件呢?
1、连续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绍兴柯桥区钱清区新增了公积金业务便民服务点,需要办理业务的市民朋友可就近前往办理,工作时间及地点见正文。
工作时间:
-柯桥区住房公积金钱清便民服务点-
星期一到星期五
很多人有疑问:办理了公积金月冲还款之后公积金还可以提取吗?小编早就为你整理好了。一起来看看吧。
公积金的提取政策: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