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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存单位对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严格核对,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所下载数据不符的,应及时备注并通知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到所属管理部进行修改。
(三)调整中同时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后的信息录入完毕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三份、《2013年职工工资明细表》(见附表)和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电子文本文件报所属管理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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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是等额本息还款法。
2、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可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
3、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昌吉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昌吉为您带来的整理。
昌吉公积金查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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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公积金查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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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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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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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缴存职工家庭在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有严重逾期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在5年不良信用期内如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做公证,同时贷款比例最高不超过房价的40%。缴存职工家庭二次贷款或二次购房支取业务均要上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审批,各县市管理部不能自行审批。
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依照职工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价值的80%、抵押房评估价值的80%及按职工家庭收入测算的可贷款额度<可贷款额度=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基数)*45%*12个月*可贷年限(退休年龄-现年龄,如确有需要可顺延五年)>,采取就低原则,既:选择三者中最低的数值作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限额35万元。
![]() 2023年4月25日,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告,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 为贯彻落实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支持居民合理自住需求,充分满足缴存职工资金需求。同时,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第十一条要求,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对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昌吉州租赁住房年租金上限提高至18000元(1500元/月)。 二、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2个及以上子女家庭 ),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米东、五家渠支行,各银监分局: 一、取消小额担保贷款户口所在地限制。凡符合新政办发〔2009〕25号文件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域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不足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创业人员在异地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有关规定,向创业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须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的各类创业人员;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米东、五家渠支行,各银监分局: 一、取消小额担保贷款户口所在地限制。凡符合新政办发〔2009〕25号文件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域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不足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创业人员在异地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有关规定,向创业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须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的各类创业人员; ![]()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昌吉市公积金贷款期限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昌吉为您带来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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