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0月1日起,扬州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申请公积金贷款材料见正文。
(一)购买商品住房贷款:
1、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规定首付比例的首付款发票;
自2022年10月1日起,扬州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申请公积金贷款材料见正文。
(一)购买商品住房贷款:
1、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规定首付比例的首付款发票;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利率以及贷款期限的相关内容,其中扬州市贷款最高额度有所改变。关注扬州,了解更多扬州市公积金有关消息。
2023年2月20日,扬州出台《关于积极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通知》第五条提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20%(双缴存职工家庭由60万元上调至72万元,单缴存职工由36万元上调至43.2万元),原人才及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根据调整后的贷款最高额度进行上浮。”
扬州各区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有哪些?这些住房公积金中心又分布在哪些地方呢?扬州为您搜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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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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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公积金缴存额度是多少?缴存利率是多少?看过来,扬州为您做了如下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缴存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购买自住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公积金提取额度见正文。
?因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拆迁补偿后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所购住房产权人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每户家庭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与所占产权比例相对应的购房款金额。
扬州市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材料有哪些?看过来,扬州为您做了详细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购房类公积金贷款材料:
1、购买一手房住房贷款
(1)、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扬州市公积金提取首先需要提供身份证等必要材料,其次需要提供办理的相关业务提取的证明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1)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
(2)单身职工需要说明婚姻情况的,提供单身承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2021年央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是: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2.7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3.25%。
贷款期限:
1、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
自2022年10月1日起,扬州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公积金缴存额度见正文。
缴存额度:
月缴存额
1.2022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分别为3216元,合计上限为6432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扬州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见正文。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之间,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0-24%。
月缴存额
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规定分支机构提出提取申请,批准后到指定银行办理。
2、分支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资料完整,信息联网核查通过的,即时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信息联网核查未通过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自2022年10月1日起,扬州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公积金贷款具体流程见正文。
1、借款人到中心领取或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本人填写,收入证明栏加盖单位公章。
2、借款人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由中心贷款窗口受理。
3、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资信审查,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要素。
自2022年10月1日起,扬州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公积金贷款具体流程见正文。
1、借款人到中心领取或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本人填写,收入证明栏加盖单位公章。
2、借款人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由中心贷款窗口受理。
3、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资信审查,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要素。
扬州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看过来,扬州为您做了详细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